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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学研究中心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2012年07月06日 17:28 计划科 点击:[]

为了更好地贯彻大学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更好地利用校拨科研经费提高我中心的科研水平,鼓励研究员积极申报和完成科研项目、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如下科研奖励办法,以提高我中心科研成果的质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人员为我中心研究人员。
第二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创作类成果。
第二章 基本科研工作量
第三条 中心专职研究员即科研岗位人员是指按岗位职责规定在我校各类科研机构中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学岗位人员转任科研岗位人员),不同职称人员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一) 正高级职称人员60分
(二) 副高级职称人员48分
(三) 中级职称人员36分
(四) 初级职称人员24分
第四条 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与折算
(一)下列情况可以免基本科研工作量:
(1)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免两年基本科研工作量);
(2)获省部级政府科研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的人员(免一年基本科研工作量);
(3)科研业绩总分全校排名前五名人员(免下一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
(二)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按其所属行政职务级别核减:正校级核减90%、副校级核减80%、正处级核减60%、副处级核减50%;
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按最高行政职务的标准进行核减;
(三)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核减50%;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留学、合作研究或工作,且学校不发岗位津贴的人员,以月为单位免不在校期间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五)按相关法规休假的人员,以月为单位免休假期间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六)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岗位、职称变动的人员,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按受聘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
第五条 中心兼职研究员不作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的各类项目,只认定以翻译学研究中心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归属基地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必须注明是基地研究人员,并作为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故中心的成果认定仅限成果第一作者为我中心研究员。成果需标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学研究中心”。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所出成果需标明“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翻译学研究中心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Guangdong Provinc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Center for Translation Studies。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奖励包括两方面:项目申报资助和科研业绩奖励。
第八条 为鼓励各研究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对研究员申报项目进行资助。资助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副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的申报(限项目主持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资助500元/项,副省级、市厅级项目资助300元/项。
第九条 对科研业绩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几条。
第十条 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计算
成果分包括奖励分和非奖励分两种类型。每位研究员可以用非奖励分冲抵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当非奖励分不够冲抵时,可用奖励分冲抵基本科研工作量。扣除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后的奖励分称为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奖励分与非奖励分划分按科研处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酬金计算
奖励酬金=(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中心全体研究员超工作量奖励总分)ⅹ奖励总酬金
第十二条 对研究员指导的学生发表科研论文予以一次性的奖励。研究员指导的学生的科研论文需注明翻译学研究中心。署名第一作者奖励额为:特类论文期刊奖励5000元,一类A论文期刊奖励3000元,一类B论文期刊奖励2000元,二类A论文期刊奖励1500元,二类B论文期刊奖励1000元,三类论文期刊奖励600元。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其学生为第二作者,给予学生奖励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经查实属违反学术道德的科研成果一律不计分,并提请中心学术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核算事项
第十四条 翻译学研究中心的科研业绩核算由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中心科研秘书负责科研成果的收集和审核。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中心的科研业绩统计核算工作于科研处网上公示科研业绩统计信息之后启动。中心的科研奖励金在核算工作完成以后逐月发放。
第十六条 为确保科研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成果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翻译学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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