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基地管理 >> 基地文件 >> 正文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2012年07月06日 17:16 计划科 点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贸研究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建设标准,充分发挥现有优势,深化改革,加大建设力度,特此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经贸研究中心人员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构成。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驻所专职研究人员——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或校外客座研究员”三个层次组成。
(一)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中心运行及管理,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经贸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聘任,并对学校的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负责,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聘任和赋予工作职责。
(二)专职研究人员:是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属于经贸研究中心的“核心层”。按有关管理规定专职研究人员编制核定为3~5个(遇有国家级、教育部重大项目,可以浮动增加1个编制)。经贸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也属于专职研究人员岗位。
(三)驻所专职研究人员:是指带有研究课题及经费进入经贸研究中心从事专职研究的科研人员,也是经贸研究中心骨干研究力量。对驻所研究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给予专职研究人员待遇。课题完成后聘任合同自动解除,离开经贸研究中心。
(四)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和校外客座研究员:是经贸研究中心聘任校内、校外、境外(国外)的专家和学者,必须从事一定科研和学术活动,完成一定研究任务。核定校内专职研究人员4人以上。
第二条 经贸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实行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大力提倡奉献精神,努力工作,不断创新,为经贸研究中心(基地)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条 经贸研究中心行政管理人员遵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学校领导和督促、教育厅科研处的检查和评估。
(一)经贸研究中心正、副主任接受学校年终考核,并每年向中心全体研究人员述职一次,其内容包括中心工作运行状况、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与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本人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并听取中心研究人员的评价、批评和建议。
(二)管理人员待遇。工资和岗位津贴按学校标准由学校发放;另外由学校发放职务津贴,主任每月职务津贴800元,副主任每月职务津贴400元,行政或科研秘书按其现有职务(或职称)享受校内同等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四条 专职研究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一)聘任。由经贸研究中心根据其规划目标和任务、研究项目的工作量决定聘任1~3名专职研究人员,聘期为1~3年。聘期期满可以连聘,但是连聘者不超过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考核与奖惩。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和《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及奖惩条例》对专职研究人员进行考核,专职研究人员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其科研工作量不低于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的要求,对于超标完成者给予奖励,对未达到标准者给予警示和解聘处理。
(三)离岗学习的待遇:校内专职研究人员如果在聘任期间出国短期访学,并继续承担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指导研究生工作,其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与教学。专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和学术活动,确需承担少量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每周兼课时数不得超过3个自然课时。
第五条 经贸研究中心校内驻所研究人员系指厅级及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或第二主持人(负责人)、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要求,接受聘任后进驻经贸研究中心从事课题研究的人员,遵守经贸研究中心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的规定》(2008年版)和《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及奖惩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执行,主要的要求有:
(一)校内驻所研究人员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课酬遵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有关管理制度。
(二)校内驻所研究人员除完成所承担的研究项目外,每人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专职科研人员工作量,其中包括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除了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之外,每人均有义务分担经贸研究中心一定事务性和学术性工作,如接待来访者,主持学术报告,组织学术论坛,筹办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等。
(四)驻所研究人员年末须完成一份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并接受经贸研究中心考核。重点考核科研项目进展、研究成果、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经贸研究中心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系指凡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校内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经贸研究中心做兼职研究人员,其岗位要求:
(一)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的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量参照专职研究人员的标准,按在经贸研究中心工作的实际时间折算。
(二)兼职人员进驻所期间,学校承诺其原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经贸研究中心为兼职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三)兼职人员年终主要接受学校考核;其业绩及科研成果的考核具体遵照《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及奖惩条例》执行。
第七条 校外专兼职及客座研究人员系指经贸研究中心按照重大课题、科研活动和基地建设需要所聘用的校外专职、客座研究人员。
(一)工作量按在经贸研究中心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校外专职研究人员要求每年驻所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的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客座研究人员不作时间限制。
(二)在经贸研究中心驻所研究期间,享受科研和生活津贴,按课题经费的20%给予研究及生活补贴,由经贸研究中心支付。
(三)经贸研究中心为其提供科研的便利条件,其中包括住宿、办公室及其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 本条例从2011年1月1日生效,解释权归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上一条: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下一条: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本类最新文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各类常规项目申报、过程、结项指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指引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指引 关于公布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流程的通知
© 20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处 友情链接 RSS订阅 联系我们 管理入口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