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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7月04日 10:59 计划科 点击:[]

广外校〔2011〕18号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的教育部、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以课题研究为依托,以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与育高层次人才为目标”的方针,力争建设成为该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心、成果中心、人才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资料与网络建设等任务,促进科研体制改革。
力争使教育部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高水平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力争使省级基地和广州市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高水平的省级科研平台、全省相同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学校科研处负责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助基地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和考核;
(二)审核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审核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核基地建设经费的预算;
(五)指导基地建设和运行;
(六)负责组织基地的年度考核;
(七)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研究基地;
(八)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校长聘任,并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不超过6个月。
担任基地主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出色的组织协作能力;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八条 基地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地全面建设规划;
(二)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三)组织制定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报学校科研处审
核后实施;
(四)提名副主任聘任人选;
(五)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六)负责基地日常管理,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七)向学校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九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人员配备由学校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后执行:
(一)教育部基地设专职研究人员编制5-8个,办公室主任编制1个和秘书编制1个,兼职研究人员编制不得低于6个;
(二)省级基地和广州市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编制3-5个,秘书(兼资料员)编制1个,兼职研究人员编制不得低于4个。
第十一条 各基地从校外调入专职研究人员和新增专职研究人员编制,需要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地每获得一个国家、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不包括基地项目)或一个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首次拨入学校的经费不少于30万元),可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浮动增加一个专职研究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基地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面向校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由学校委托基地主任签字盖章并与受聘者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详细规定从事研究的项目名称、项目经费、科研条件、科研待遇、奖惩措施、成果归属、聘任时间等。管理人员聘任参照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聘任方法和程序。
人员聘用合同应报学校科研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聘任研究人员:
(一)专兼职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与基地一致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在本研究领域已经取得一定的前期成果。
(二)专职研究人员根据负责或参与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的进度,聘期为1-3年,被聘专职研究人员工资和津贴按学校标准由学校发放。聘期期满者,可以连聘,但连聘者不得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兼职研究人员聘期为3-12个月。
(四)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月(可在一年内累计计算)。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工资和津贴按学校标准由学校发放。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工资和津贴按相关规定由基地发放。
第十五条 各基地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专职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对基地专职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不得低于学校非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
兼职研究人员按聘用合同考核。
专兼职研究人员考核结果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 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建设经费;
(二) 学校投入的配套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等;
(三) 基地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合作组织等获取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四) 基地通过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各类培训等而获得的各项经费;
(五) 社会捐赠,特别是基地通过自身的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
第十七条 基地应积极承揽国内外其他研究项目,拓展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基地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基地同期投入的经费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每年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划拨办公经费。
(二)省级基地和广州市基地在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拨款的基础上,学校每年给每个基地配套经费30万元,办公经费按照规定拨付。
第十九条 基地经费使用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教育部基地每年用于课题招标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0%(含教育部招标课题经费),学校投入的配套经费用于基地人员的奖励金不超过15%;
(二)省级基地和广州市基地每年用于课题招标经费不低于学校投入经费的50%(不含省教育厅基地招标课题经费),办公经费不得超过5万元,基地人员的奖励金不得超过学校配套经费的15%;
(三)各基地经费使用按类别遵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底前,基地将下一年度的基地经费预算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上报学校;
(四)基地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以此作为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各基地根据以上原则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基地项目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基地每年要开展课题招标工作,教育部基地的每个招标课题的研究经费不得少于三万元,省级基地和广州市基地的每个招标课题的研究经费不得少于五千元,课题总经费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二)基地研究课题题目,应该体现基地的研究方向,根据基地发展规划,在广泛征集和基地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
(三)基地招标课题,应面向校内外公开招标,课题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基地完成;
(四)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
(五)基地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结项管理,由基地负责;
(六)各基地根据以上原则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把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当作重要任务,并将相关科研成果列入学校的新课程开发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所取得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各类基地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在基地资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根据聘任合同确定归属。凡合同规定归属基地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必须注明是基地研究人员,并作为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基地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学校的科研业绩核算和奖励办法,由学校进行奖励。
各基地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奖励经费从基地经费中按照要求开支。制定的奖励办法要报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提供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和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以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
基地图书资料室应与学校图书馆建立联机检索和图书资料服务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建设好与其名称相符的中英文专业网站,及时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基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并及时更新;同时,应建成一个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并保证有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专业网站和专业资料库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基地要办好1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并努力将其办成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期刊。
第三十条 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成果简报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
工作简报主要报告本基地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等。
成果简报主要报告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等。
各类简报应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科研处报送;统计年报按学校科研处的要求按时报送。
第三十一条 基地的学术委员会议、大型学术活动、工作布置及总结等活动应邀请分管校领导或通知学校科研处派人参加。
科研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校基地工作交流与研讨会。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广州市相关规定对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年度检查内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学术队伍数量及结构,学术研究及成果,人才培养,科研条件,年报工作,学术交流以及经费使用等内容。
(二)检查方式: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采用查阅文档、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步骤如下:
1.各基地根据基地类别填写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于考核年度的次年3月20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及配套的电子版报送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科研处根据专家意见,撰写各基地年度检查报告,确定检查结果;
3.年度检查报告和检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4.公布检查结果。
(四)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减少学校拨款、停止学校拨款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周期时间过半时进行中期考核(建设周期为3-4年的,均在建设2年后进行),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中期考核在该年度的年度检查工作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基地的高显示度成果和研究实力进行考核评估;
(二)在年度检查结果均为“合格”的基地中进行中期考核“优秀”、“合格”评估;
(三)年度检查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基地,中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年度检查结果其他情况的基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优秀”评估;
(五)中期考核评估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六)学校对于中期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
(七)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减少学校拨款、停止学校拨款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地在建设周期结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终期评估中,被教育部评为优秀的基地,学校给予10万元奖励,被广东省或广州市评为优秀的基地,学校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基地应当制定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的奖励办法,报科研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教育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预算条例》(2006年修订版),《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省级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校内驻所研究人员工作量与岗位津贴试行方案的通知》(广外大校〔2004〕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基地中期考核评估内容及标准
附件:
基地中期考核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基地中期考核评估内容
1.科学研究
(1)教育部基地:在中期考核年度内必须主持或完成国家级项目2项,或省部级项目6项;在一类刊物发表2篇,或二类刊物发表6篇学术论文和三类刊物发表8篇学术论文;中期考核年度内应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不少于1部。
(2)省市基地:在中期考核年度内必须主持或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4项;在一类刊物发表1篇,或二类刊物发表4篇学术论文和三类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中期考核年度内应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不少于1部。
  2.在校科研项目经费
各基地要积极开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拓展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在中期考核年度内,教育部基地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省市基地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0万元。
  3.研究队伍:各基地在所专职研究人员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要求人数的80%,兼职研究人员不得低于90%。
4.成果获奖:各基地在中期考核年度内应有获教育部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咨询报告:获省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1篇以上。
6.其它方面:取得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相应级别重大项目1项。
二、评估标准
1.“优秀”等次:
达到第一部分第1-3条的要求,且第4和第5条中达到1条,则可评为“优秀”等次,或者达到第6条要求,则均可评为“优秀”等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基地评为“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
(2)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3)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4)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主题词:学校 基地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11年5月4日印发


上一条: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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