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增强科研人员合规使用经费意识,科研部结合近年来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反面典型案例,并参考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通报的违规情形,整理了以下警示案例。请全体科研人员深入学习,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一、警示案例学习
(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另据通报,某高校原副教授严某为套取配套科研经费,与马某某商定签订虚构的24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金额达1470万余元,后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报销配套经费246万余元,将其中220万余元据为己有,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二)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三)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256余万元被挪用于个人劳务酬金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不得借学生名义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将科研助研津贴挪用于个人开支或违规支出。
(四)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五)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
某高校下属研究院副院长万某,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经费审批权限,通过第三方虚开虚假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累计报销虚假差旅263笔,套取科研经费合计375.3万元,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全额追缴违纪资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六)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七)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北京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伙同范某虚构12笔采购业务,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签名、偷盖单位公章,骗取项目经费560万余元,其中250万余元返还殷某某用于购房、理财及个人消费,另将个人旅游费用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报销。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八)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二、常见审计问题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报销办公设备等禁止科目
这类问题在基金委的官方通报中多次被提及,属于明确的“红线”。核心是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间接费用支持的通用办公用品或设备。
官方通报案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2-2023年度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2023年以抽查的方式对贵州、广东、四川、河北等4个省份进行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覆盖117家依托单位的10类共计1049个项目,项目资金总额81960.8万元。通报显示,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然科学基金委向117家依托单位下达整改意见函117份,针对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责成相关当事人退款整改,共追回违规使用资金1744.57万元;给予1家依托单位、2名项目负责人警告。
各依托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整体情况良好,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但发现个别依托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制度建设方面,个别单位存在相关管理制度缺失、部分制度条款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相符或未结合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及时修订的情况。二是资金管理方面,个别单位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少数单位存在项目决算金额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三是资金使用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本应在间接费用中支出的通用办公用品或办公支撑条件费用的情况,一些单位存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的情况,个别单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的情况,还有极个别单位存在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以虚开测试费发票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
2.报销差旅费未提供调研凭证
相关案例:
某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审计发现课题组召开项目研讨会,实际参会10人,但报销时按15人标准虚构列支,最终审计核减了超出部分费用。
某单位课题组报销研究生差旅费:该费用实为学生的探亲费,与科研任务无关,被审计认定为不合规支出并予以核减。
严守科研经费纪律,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科研工作者必须恪守的行为底线。希望全体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典型案例为鉴,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弘扬科学家精神,共同维护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的学术氛围,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附:各位科研项目报销负面清单:https://www.kdocs.cn/l/cnKzUFScW7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