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科研经费规范工作的通知》(粤教科函〔2022〕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中央、地方和学校文件精神,科研处整理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以便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查阅。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其发表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明文规定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的项目报销论文发表支出。
11.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 号)第八条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的规定,其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报销。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得在上述项目中支出报销。
12.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
13.对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
14.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