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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实施细则

2013年07月02日 09:32 项目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各种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经费来源主要由教育事业费的专项拨款。
  第四条 项目接受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申请。项目采取分年度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项目主要资助的范围包括:
  1、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起点应用研究项目。
  2、有明确开发应用目的,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项目应根据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开展与广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性研究或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上述项目必须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近期有可能取得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性科研成果,为产业化提供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学风端正。
  2、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项目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3、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学校限额推荐,专家评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立项。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申请(任务)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任务)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和查新报告,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学校对《申请(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查、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按规定时间和各学校申报的限额将《申请(任务)书》上报省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立项后,省主管部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申请(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科研处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结题的依据。项目进行时间,一般为2~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款或分年度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不得用于采购大型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音响录像设备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科研业务费。科研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科技劳务以及为进行科研试验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工资等费用。
  资助经费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2个月内报省主管部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省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获立项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所在院校调查核实后,报省主管部门核准撤消立项资助。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学校可建议予以终止、撤消,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消立项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省主管部门。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省主管部门,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校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提交鉴定申请或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建议验收专家名单等),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或委托学校主持鉴定或验收。
  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五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任务)书》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附主要论文、著作或成果鉴定材料,以及获得奖励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等,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未完成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办理结题(验收)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项目的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下一条: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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