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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07月19日 09:30 项目科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重研究广东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为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定期发布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项目由省体育局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招标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者须认真研究当年发布的研究项目指南,在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项目,填写((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填写内容要如实,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到省体育局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并会群体处、竞体处、青少处、经济处征求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寄发立项通知和《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
第九条 研究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资助项目由申请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由省体育局办公室会同经济处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拨款。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投入或筹集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研究。自筹资金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
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对项目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各研究单位报送课题研究中期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
日期,须事先向省体育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省体育局办公室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消或修改已签定合同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时,可由
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体育
局办公室办理中止合同手续,并将资助经费全部退还。
第十四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二十天
之内填写《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和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办公室申请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结题方式。各项目具体的结题方式,由省体育局办公室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通过后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办法,经省体育局办公室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人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审组长。项目评审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体育局办公室。评审合格者,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定期择优出版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成果专辑,并将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提交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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