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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2013年04月27日 09:41 计划科 点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3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国际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步伐,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规范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原则
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国家、区域、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学校研究的特色和优势,鼓励学科交叉和特色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
凝炼学术研究方向,汇聚培养学术研究队伍,提升学术研究能力,产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提高承接高水平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申报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争取早日建设成为省级研究基地;完善学校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级基地体系建设,健全四级基地互动机制。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校级重点实验室”)是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类型之一。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利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设备等手段或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实验方法、手段来解决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基地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方向必须紧扣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能够产出标志性成果。
(二)基地应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深厚的学术积累,明确的研究目标以及特色、优势明显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在国内和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在开展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或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基地能形成年龄、学历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梯队,研究队伍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四)基地研究所涉及的学科应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和发展潜力,基地建设对所在学科要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发展。
(五)基地必须以学院为依托单位。
第六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须在57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基地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着全面了解。
(二)在基地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和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领导基地开展学术研究。
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已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及专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基地负责人申报。
第七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队伍要求
(一)基地的科研队伍要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总人数一般不能少于5人,不多于10人。研究队伍中,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比例不低于50%。
(二)基地每名研究人员近3年至少发表1篇三类以上(含三类)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三)基地的科研队伍要有较强的研究基础,近3年来在学校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学术论文或被党政部门采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公开出版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学术专著不少于2部或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不少于2篇;承担与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
(四)一个人只能参与1个基地的申报。
第八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及其依托学院应具备相应的硬件(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和软件(完善的科研规划、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依托学院必须为基地提供不少于15平方米办公用房,重点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布点全校统筹考虑,原则上不重复布点。已设立的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不再设立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具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不能作为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设立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需要经过“自愿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等程序。
(一)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科研机构,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校科研处推荐。
(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答辩。
(三)校学术委员会结合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和答辩情况对基地申报进行评审和票决。
(四)对依托学院提供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考察。
(五)校长办公会对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基地进行审议和批准。
(六)公示审批结果,学校发文公布。
(七)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与基地负责人签订基地建设合同书。
第十二条 学校按科研项目的形式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予以资助,基地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科研项目采用“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为每年10万元。科研项目在基地申报时一次性进行课题论证。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费所占比例不高于项目经费的30%,项目研究经费不得低于项目经费的70%。基地建设费由基地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制定经费使用方案,每年报送科研处备案。项目研究经费开支按照校级项目经费使用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基地项目经费开支须经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签名后报销。
第十五条 基地应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纵横向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社会咨询服务,拓展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是由学校和所在依托学院共建的非实体性校级研究机构,以依托学院建设为主,鼓励与校外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建设周期届满进行届满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处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组织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三)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的资助。
(四)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情况,在建设周期内协助基地申报更高一级的基地。
(五)定期向学校报告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依托学院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本单位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为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不低于相关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协调配备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支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优先选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
(四)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全程管理,检查、落实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并协助科研处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基地主任(所长)无行政级别。学校与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签订责任合同。基地根据建设需要,在向科研处申请并得到审批同意后,可设1名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基地主任(所长)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基地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基地研究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
(三)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筹集和审核使用经费。
(四)负责向学校分管校领导、科研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主任(所长)为专职研究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40%。
第二十三条 建设周期内,基地人员变更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确需变更的,须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地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依托学院或基地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基地实际,制定基地管理细则,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成果简报制度。工作简报主要报告基地学术活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成果简报主要报告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等。
第二十七条 基地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领域较高层次学术研讨会。重要的学术研讨和研究总结等活动应主动邀请分管校领导或科研处人员参加,使科研处能及时了解基地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基地成员在建设期间取得的各类项目、成果和奖项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基地成果是指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第一完成人是基地成员、完成人中50%以上是基地成员的成果。基地在3年建设周期内至少共同完成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下列第1项至第4项中的1项成果或业绩,或完成第5项至第15项中的3项成果或业绩。
(一)以基地为基础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平台。
(二)获得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以及相应级别的重大项目中的1项立项。
(三)以基地为依托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3项,且研究方向与基地一致。所获项目负责人为基地研究人员,且在基地建设周期内结项或按预期计划顺利进行。
(四)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1部,且在一类期刊发表与基地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五)以基地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校外课题到账经费年均25万元以上,校级重点实验室课题到账经费年均30万元以上。
(六)以基地为依托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不含副省级及各类由学校经费资助的省部级项目)纵向科研项目4项。1项国家级项目可按2项省部级项目计算,但2项省部级项目不可按1项国家级项目计算。1项国际合作项目可计1.5项。所获项目负责人为基地研究人员,且在基地建设周期内结项或按预期计划顺利进行。
(七)在基地研究领域一类期刊发表与基地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二类A学术论文6篇(1篇一类期刊论文可以按3篇二类计算)。
(八)在学校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出版社出版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2部。
(九)基地共同完成的成果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1项或其它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科研奖励2项。
(十)获省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2篇。
(十一)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1项。
(十二)获得发明专利权2项。
(十三)在国(境)外建立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机构,且展开实际性研究工作。
(十四)牵头设立与基地研究相关联的国际学术组织,且对学校声誉提升产生了良好影响。
(十五)创建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正式学术期刊,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SSN)。
第三十条 基地成果或业绩不得重复用于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科研机构的校内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基地定期进行考核。
(一)基地建设研讨会:基地在获批准后3个月内进行基地建设研讨会。
(二)年度检查:每年进行1次年度工作检查。
(三)中期考核:基地建设周期时间过半时进行中期考核。
(四)届满评估:基地建设周期结束后接受学校届满评估。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组织和聘请专家召开基地建设研讨会。
基地建设研讨会研讨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2个等次,对“不通过”的基地,在1个月内再次组织召开基地建设研讨会,若仍为“不通过”,则取消该基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包括审核基地研究工作报告、检查研究工作进展和基地负责人工作情况、学术交流以及经费使用等内容,检查结果作为继续资助、暂停资助或取消基地建设的依据。
(一)基地在规定的时间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并将年度检查表一式3份及配套的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并根据专家意见撰写基地年度检查报告,确定检查结果。
(三)年度检查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对检查结果“合格”的基地,拨付经费。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暂停资助、取消基地建设等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中期考核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地在规定的时间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期考核表》,并将中期考核表一式6份及配套的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参照第二十九条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三)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公布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对考核结果“合格”的基地,拨付经费。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暂停资助、取消基地建设等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地届满评估
(一)基地在规定的时间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届满评估表》,并将届满评估表一式10份及配套的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基地完成的成果和研究实力进行评估。
(三)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公布评估结果。
届满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为“优秀”的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费资助,整改“合格”后补齐资助经费;对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基地建设期间,基地负责人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取消基地资格,追回已资助经费;基地其他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取消其基地成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颁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广外大科〔2007〕6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之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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