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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07月02日 09:04 项目科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同时资助部分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各级财政的参与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和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鼓励申请人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省基金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依托单位与申请人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以及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上述机构的下属二级单位或者挂名、挂靠、联合单位不能作为项目依托单位)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申请人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三)申请人负责或者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其中:作为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负责或者参加面上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重点或研究团队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研究团队的每位核心成员均视作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
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不列入上述限项范围。
(四)受聘非全职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外籍客座科技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申请参加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管理中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请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基金办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向省基金办反馈基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省基金办正式发布受理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重点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鼓励跨部门和地区、多学科的合作研究。研究团队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优秀科学家群体,应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研究周期为5年,可根据团队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助。
正在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研究团队。申请研究团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技术领域和目标国内领先;
(二)研究团队应由3-5名对研究目标有共识、能独当一面的核心成员及若干相关研究人员组成,团队核心成员中推举一位协调人,协调人是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团队的研究工作。
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含45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院士可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协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
研究团队协调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承担国家或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三)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核心成员之间学科优势互补,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四)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具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研究骨干队伍的人才管理方式;
(五)优先资助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研究团队;
(六)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研究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采取由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办法申报,研究期限为3年。
正在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协调人或核心成员不得申请重点项目。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内容应围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
(二)申报内容应曾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政府委托研究的项目除外),并已按计划结题但研究工作从未中断,可望取得突破的项目;
(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院士除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承担国家或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特别是鼓励青年科学家开展创新研究,研究期限为2年。
申请自由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拥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依托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研究年限为2年,申请人必须是从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者(含3年,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申报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一)申请人具有正高职称;
(二)申请人年龄超过40周岁(不包括40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
(三)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合作者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应自行将申请书有关内容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提交;
(三)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授权其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统一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申请项目清单,送至省基金办或指定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单位先注册、后提交申请”。尚未开立账号的申请单位,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后于当年7月1日-8月31日报省基金办审批后,开立单位账号与密码;
(六)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学科代码未按要求填写或弄虚作假等,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议和评审。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评议。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统一审批的程序进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择优答辩、统一审批的程序进行。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每个项目的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各由5-7人组成,由省基金办择优聘请,并定期更换;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四)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对被评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五)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重大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报省基金委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基金办签订书面合同,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经申请可以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并上报省基金办,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基金办、申请人依托单位、申请人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终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如项目不转入调入单位执行,项目原依托单位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依托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基金办批准;
(二)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须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应由项目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由项目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四)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参与人员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6个月内无须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基金办批准。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基金项目。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发生以上情形,省基金办做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10月20日至31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10月1日),将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保存。依托单位根据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于每年11月20日至30日报送省基金办。未提交综合报告的,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办对在研基金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依托单位的项目日常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省基金办将视情节轻重,可以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项目结题验收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下旬进行。需提交理论成果、创新点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基金办审查,其中:
面上项目由依托单位提供审核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审批;重点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结题验收或委托依托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并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研究团队由省基金办进行中期考核并组织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后,省基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两年的跟踪(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除外),项目结题两年内,项目负责人须每年10月20日至30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跟踪报告》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保存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综合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用中英文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英文标注为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项目研究的验收材料。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
第八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受聘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不得泄露评议、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省基金办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其基金项目评议、评审专家的资格,并视情形作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省基金办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办给予撤销当年申请省基金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省基金办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3年至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同时视情况对项目依托单位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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