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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3年07月02日 08:56 项目科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坚持“双百”方针,紧紧围绕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与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目标,以及“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在突出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成长,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为广州市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服务广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坚持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有利于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有利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精品力作,并逐步形成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
第三条  在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下称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提出。课题类型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以及委托课题。
重点课题是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总目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等为主攻方向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课题。
一般课题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基础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是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对策性的研究课题。基础研究课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以及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一般课题鼓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现实意义。
青年课题选题与一般课题相同。主要面向广州地区的青年学者,旨在扶持青年社科人才,培育社科研究队伍。
立项不资助课题是选题具有研究价值,且已有研究经费,经评委评审后同意立项的课题。
委托课题是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广州市委、市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不定时提出的急需研究的应用对策性课题。以委托研究方式,单独立项。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广州地区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包括民办科研机构)、党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课题负责人,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报。
2.申报人每年只限申报一项市社科规划课题。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
4.已获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研究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5.已获国家、广东省立项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6.已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尚未结题(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7.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者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8.重点课题只接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申报,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青年课题的申报者和主要参加者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9.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专著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
第八条 申请人在“广州社科网”或“中国广州网”下载《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表》,填好后用A4纸打印,左边装订,递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加具单位意见和公章。然后申请人登录“广州社科网”进入“广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系统”,按网上申报的指引填写相关的申报材料。
在填写系统版的《申请书》时,在《广州市社科规划课题设计论证》当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申请者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学科组专家库抽取。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是:(1)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3)课题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有与课题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4)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5)经费预算合理;(6)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初评。初评为匿名评审,由评审专家在网上评审系统进行。
复评。复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复评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课题申报人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广州社科网”公布,同时发文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下达、检查各类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课题只有1人承担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签订《立项协议书》一个月内拨付50%;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再拨付50%,成果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各类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1)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和文具纸张购买费用;(2)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3)与课题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录入费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 (5)重大课题成果的出版印刷费;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6)可在预留经费计划内,提取10%左右作为奖励经费,待课题鉴定合格后,发给课题组成员;(7)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8)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挪作它用。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课题按质按时完成的前提下,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结余经费的50%按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50%留给所在单位作科研经费使用,该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课题和无故或因故终止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可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应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市社科规划办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定期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缺乏内在逻辑关系,把各种观点的文章编辑在一起的论文集,不能作为最终成果提出结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 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中止课题研究;
8.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报批后,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鉴定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申请表、成果简介、最终成果、中期成果(一式5份)以及电子文档,资助经费使用开支情况说明(1份)。
   第二十六条  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报表的要求一致。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不予办理结项。
   第二十七条  结项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送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鉴定,汇总意见,确定该课题是否合格。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课题的鉴定。市社科规划办将定期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公布规划课题的鉴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鉴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鉴定合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通知》。鉴定不合格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作撤项处理,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一般要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出版。
   第三十条  各类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各类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资助课题”。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使各类课题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课题,以及课题后续的应用开发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把所有结项课题的材料汇总,逐个归档立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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