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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2年07月06日 16:59 计划科 点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贸研究中心”)是一个开放式的学术研究基地,为提高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有效开展各项研究工作,特设立“学术委员会”,指导经贸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方向。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主要把握经贸研究中心研究方向及其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鉴定相关的学术成果,考核经贸研究中心成员的学术水平。
第二条 经贸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构成,
人数确定为9人,其中本校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即校外6人,校内3人),设秘书1人,原则上由经贸研究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经贸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大项目和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四)参与经贸研究中心重要成果的评审或鉴定工作;
(五)确定经贸研究中心与国内外的重大合作科研项目;
(六)重大课题经费合理使用的建议和监督;
(七)对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成果及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决定聘任与否;
(八)参与指导由经贸研究中心组织的全省、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九)审议经贸研究中心选派出国进修、访问和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的人员;
(十)审批国外专家的聘请人选、国外学者进修申请人选;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以及换届、增补,均由经贸研究中心正、副主任协商提名,由经贸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讨论通过,报送主管校长,由经贸研究中心主任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主任应为年富力强,学术造诣深,有较高声望,办事公道的专家。其人选由经贸研究中心正、副主任协商提名,全体委员民主评议并投票选举,选举结果报主管校长,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经贸研究中心的重大事宜。闭会期间若遇重大事项可由主任通过信函、电话或Email方式与全体委员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病、因出国一年以上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免去其委员职务,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增补。
第八条 经贸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也可以是举手表决。一般问题只需得到与会委员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社科(科研)处及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本章程从2011年1月1日生效,解释权归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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