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鉴定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鉴定意见书》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1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二)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1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三)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延期时间(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3年1月校级项目结项和变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1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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